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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丰田垄断案处罚结果:罚款8761.31万元

发布时间:2019-12-28 07:19:46 所属栏目:模式 来源:TechWeb.com.cn
导读:副标题#e# 12月27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1万元。 经授权,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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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1万元。

经授权,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19〕1号)

执法机关代码:165002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市监反垄断案〔2019〕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8183F,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3号楼2001室,法定代表人:前川智士,注册资本:美元11874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原江苏省物价局经授权,自2017年12月起,对当事人涉嫌在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中存在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江苏省政府机构改革后,本案由本机关依法继续管辖。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

1.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网络报价

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2.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部分车型整车销售价格

经查,2016年至2018年3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例如,雷克萨斯RX450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000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000元,NX200锋行型最低开票价为288000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时不得出现现金折扣。

(1)苏州地区

①2016年3月3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苏州凌通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为苏州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凌通),组织召开苏州地区协力会,苏州地区全部6家雷克萨斯经销商的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优惠2万元,NX200优惠2万至2.5万元,ES300h优惠2万元,CT200h优惠4.5万元,RX200t加装2万元精品,NX200t按建议零售价销售,NX300h优惠4万元,ES250优惠2万元等。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丰田垄断案处罚结果:罚款8761.31万元

12月27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1万元。

经授权,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19〕1号)

执法机关代码:165002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市监反垄断案〔2019〕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8183F,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3号楼2001室,法定代表人:前川智士,注册资本:美元11874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原江苏省物价局经授权,自2017年12月起,对当事人涉嫌在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中存在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江苏省政府机构改革后,本案由本机关依法继续管辖。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

1.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网络报价

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2.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部分车型整车销售价格

经查,2016年至2018年3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例如,雷克萨斯RX450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000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000元,NX200锋行型最低开票价为288000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时不得出现现金折扣。

(1)苏州地区

①2016年3月3日,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在苏州凌通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为苏州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凌通),组织召开苏州地区协力会,苏州地区全部6家雷克萨斯经销商的总经理、销售经理参加会议。会议明确对雷克萨斯部分车型销售价格政策:ES200优惠2万元,NX200优惠2万至2.5万元,ES300h优惠2万元,CT200h优惠4.5万元,RX200t加装2万元精品,NX200t按建议零售价销售,NX300h优惠4万元,ES250优惠2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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